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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宗保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73号

被告人刘宗保,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4 ********,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宗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刘宗保到本市**镇**村**路19号**网吧寻找目标进行作案,见被害人张某某在网吧54号电脑位的椅子上睡觉,遂将张某某胸前放着的OPPO牌手机1部(价值不祥)。扒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镇**街**网吧将刘宗保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宗保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宗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宗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宗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泽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宗保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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