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刘宗周,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宗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刘宗周向被害人姚某某慌称可以交钱找关系让其孩子进入树德中学光华校区高中部就读,被害人姚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了入学代理合同,约定入学办理费用18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姚某某当日向被告人刘宗周转款30000元人民币,7月1日向被告人刘宗周转款1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宗周收到钱后并没有实际办理入学事宜,并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与姚某某的联系。
2017年7月,被告人刘宗周向被害人刘某甲慌称可以交钱找关系帮其进入西藏航空公司从事空中乘务员的工作,被害人刘某甲信以为真,双方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了就业安置合同,约定就业安置费用78000元人民币。次日被害人刘某甲委托其哥哥刘某乙向被告人刘宗周转款7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宗周收到钱后并没有实际办理就业安置事宜,并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与被害人刘某甲的联系。
2017年9月,被告人刘宗周向被害人付某某慌称可以交钱找关系帮其孩子转学到四川大学锦城校区就读,被害人付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了入学代理合同,约定入学代理费用72000元人民币。被害人付某某现场向被告人刘宗周转款7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宗周收到钱后并没有实际办理入学代理事宜,并以各种借口推诿,后陆续退还了40000元人民币便逃避与被害人付某某的联系。
2019年7月,被告人刘宗周向被害人张某某慌称可以交钱找关系让其孩子进入成都七中初中就读,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了入学代理合同,约定入学代理费用150000元人民币。次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刘宗周转款1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宗周收到钱后并没有实际办理入学代理事宜,并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联系。
2019年4月,被告人刘宗周向被害人陶某某谎称可以交钱找关系让其孩子进入成都外国语学校美年校区就读,被害人陶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与2019年4月11日签订了入学代理合同,约定入学代理费用12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陶某某现场向被告人刘宗周转款1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宗周收到钱后并没有实际办理入学代理事宜,并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与被害人陶某某的联系。
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宗周向被害人蒲某某谎称可以交钱找关系让其孩子进入盐道街小学就读,被害人蒲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于2019年2月2日签订入学代理合同,约定入学代理费用8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蒲某某于2019年2月2日、4月16日两次向被告人刘宗周共计转款8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宗周收钱后并没有实际办理入学代理事宜,并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与被害人蒲某某的联系。
2019年3月,被告人刘宗周向被害人熊某某谎称可以交钱找关系让其孩子进入成都市天涯石小学就读,被害人熊某某信以为真,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了入学代理合同,约定入学代理费用8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熊某某现场给付被告人刘宗周现金20000元人民币,3月23日向被告人刘宗周转款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宗周收钱后并没有实际办理入学代理事宜,并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与被害人熊某某的联系。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刘宗周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宗周陆续向被害人姚某某退还7500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4500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刘某甲退还3800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陶某某退还200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宗周以非法占有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宗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宗周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刘宗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果晓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宗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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