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刘宗坤,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文盲,系“**”船船长,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汉族,小学肄业,系“**”船水手、轮机,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船水手,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小区**栋**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海警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以被告人刘宗坤为船长、被告人黄某某为水手兼轮机操作、被告人刘某甲为水手,共同驾乘“**”船从浙江省舟山市金塘出发,于同月25日晚到达我国领海外水域,从一艘不明国籍的大船上接驳了大量成品油,并驾船返回驶向长江水道。同月27日18时许,“**”船在N31°12,E121°49附近水域被海警抓获。
上述被查获的成品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重795.020吨,国内市场批发价人民币6800元/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009,209.67元,现依法扣押于侦查机关。
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的《现场笔录》《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表格》《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等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3.侦查机关的《提取笔录》《对“**”船所载油料取样照片》《核税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实涉案被查获成品油的实际种类、重量、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以及偷逃应缴税额等事实。
4.侦查机关出具、调取的《AIS设备刑事摄影照片》《“**”船AIS部分航行轨迹》《刘某乙供述的接油位置》《刘某丙供述的接油位置》《所载油料数量的烟壳照片》《刘宗坤记录的老板联系方式照片》等书证,另案处理人郑某某、刘某丙、刘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等人驾驶“**”船从境内出发航行至我国领海之外,接驳柴油后绕关走私入境的事实。
5.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船员证书信息查询》《船舶基本信息》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涉案船只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取绕关入境的方式将境外的柴油接驳、运输入境,数量共计795余吨,偷逃应缴税额达200余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宗坤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宗坤、黄某某、刘某甲现均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及补充证据卷1本。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杨钢强,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刘景涛,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均由其家属聘请。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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