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宗荣,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0********,汉族,文盲,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宗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宗荣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窜至本区**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时年83岁)家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某1只价值人民币1680元的黑山羊。
被告人刘宗荣于2019年12月17日8时许在莆田市秀屿区芴石镇镇老人会被抓获归案,其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宗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将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扣押作案工具及相关款物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宗荣的供述和辩解。
5.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关于黑山羊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宗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宗荣在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以非法占有为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宗荣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宗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宗荣盗窃老年人财物,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宗荣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宗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金飞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刘宗荣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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