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官明、刘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刘官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9 **** ****,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福县***镇**路**号。2012年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3624291972 ****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福县**镇**路**号,现住安福县**镇**小区**栋**单元。2019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官明、刘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刘官明、刘某乙一家陆续接手旺仔牛奶、六个核桃、蒙牛牛奶等品牌在安福县的代理权。2014年开始至2018年底,刘官明、刘某乙以代理牛奶品牌需要资金周转、投资其它生意、放钱吃利息等名义,通过主动宣传、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等形式,以年息12%至36%不等的回报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43人吸收存款,涉及金额937.28万元。所吸收款项用于借新还旧、归还贷款、经营牛奶代理、其他投资以及家庭开支等。目前归还借款人本金及利息274.87万元。

2019年1月7日,平都派出所接借款人李某某等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口头传唤被告人刘官明、刘某乙至平都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查封、冻结、暂扣材料、借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工商信息材料、个体信息、协议书、费用清单、民事诉讼材料2.证人刘某丙、马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官明、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官明、刘某乙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官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煜雯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官明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十一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