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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宝成盗窃案)_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伊金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宝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9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伊春市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厅。20131225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611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决定,于2019126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宝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宝成在南岔县兴林小区B区2号楼1单元门内窃取了被害人唱某某停放的红色三轮电动车,并将电动车卖给南岔县铁工小区兴安4号楼“老孙蔬菜店”店主孙某某,获得赃款150元被其挥霍。经金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宝成在南岔县新影楼楼下车棚内窃取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深绿色“嘉陵-70”二轮摩托车,并将电动车卖给南岔县城林小区4号楼“苹果手机专卖店”店主修某某,获得赃款100元抵消手机价款。经金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刘宝成在金林区金山屯镇金盛小区11号楼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的红色东南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推至金水小区19号楼3单元楼道内,窃取了该电动车4块电池,并将电池卖给金林区金山屯镇一道街“大刚电动车维修”店主王某某,获得赃款200余元被其挥霍。经金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东南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及车内4块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4.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宝成在西林镇沿河嘉园小区36号楼楼下窃取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富士达牌二轮电动车,因嫌弃电动车破旧不值钱将其丢弃在小区内。经金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5.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宝成在西林镇沿河嘉园小区38号楼楼下窃取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永久牌无电池二轮电动车,并将电动车卖给西林镇“永达自行车配件”店主范某某,获得赃款90元被其挥霍。经金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6.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宝成在西林镇繁荣小区5号楼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推至西林龙江银行后院内,窃取了该电动车4块电池,并将电池卖给西林镇“富士达电动车行”店主杨某某,获得赃款200元被其挥霍。经金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及车内4块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宝成依法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传唤到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宝成盗窃6次,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修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唱某某、赵某某、邹某某、秦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宝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价认字[202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金价认字[202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补充认定书;

6.勘验、指认笔录: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勘验笔录、被告人刘宝成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宝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宝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宝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宝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祁丽霞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宝成现羁押于南岔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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