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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宝生盗掘古墓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宝生,男,1971年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101049518,汉族,初中学历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高庄乡北冀庄村。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5年2月28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9日被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2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宝生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宝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宝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宝生与王某某(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等人预谋盗掘位于辉县市**镇**村西地的古墓葬,任某某联系了周某某(已判决)。2018年10月中旬,刘宝生、王某某与周某某、秦某某(已判决)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多次对该古墓葬进行盗掘。2018年10月24日晚,王某某和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驾车到达该处盗洞进行盗挖,后王某某先行离开,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被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被盗墓葬属于战国魏王室陵园的组成部分,所在地是一个战国时期的大型王室墓地,对研究豫北地区的历史、文化及古代的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铁锹、卷扬机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宝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生盗掘对研究豫北地区历史、文化及古代的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宝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宝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辉

代理检察员:赵静

2020年227

附:

1.被告人刘宝生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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