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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宝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宝,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足浴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院**宿舍。2015年9月16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诈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宝以到本市新城区西京医院办事为由,让被害人杨某某陪同其乘坐出租车前往西京医院。到达西京医院门诊大楼后,其以进楼内找人,借用杨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杨某某的苹果8XS手机骗走后逃逸。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699元。

2.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刘宝应聘至本市新城区海星智能广场四楼**快递分包点担任快递员。2019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宝趁该分包点无人之际,盗走该分包点收寄的快递包裹五件,后将包裹交与王某某(身份不详,在逃)顶其欠款。经查,五件快递包裹内为五部不同型号手机,其中OPPOA9手机一部价值1390元,VIVOZ3i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华为NOVA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80元;苹果8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涉案物品出货凭证及快递单号;

4.微信截图;

5.购买凭证;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监控视频及截图;

8.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9.证人证言;

10.被告人供述;

1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宝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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