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055号
被告人刘家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承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西省横峰县**镇**村**路**号,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家军经预谋,于2017年至2018年间,在本区长临路913号北斗星商业广场12楼、一二八纪念路967弄27号12楼以承懿公司名义举办活动,取得多名老年人信任。后其以多种名目为幌子,骗取钱款,现造成钱某某、郭某某等30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被告人刘家军以旅居、亚洲5+2、海南旅游、河南康养等旅游项目为幌子,骗取钱款,现造成被害人损失20余万元。
2.被告人刘家军以购买辅酶Q10有返利为幌子,骗取钱款,现造成被害人损失1万元。
3.被告人刘家军以销售瑞年国际有限公司返利项目为名,收取钱款30余万元。经查,瑞年国际有限公司仅登记有吴某某、邓某某等4名报案人共计13万元投资款,没有其余报案人投资情况记录,现造成被害人损失10余万元。
被告人刘家军于2019年3月15日至公安机关投案,承认以上述理由收取钱款,但辩解不是诈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钱某某、郭某某等30余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收款收据、瑞年国际《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银行明细、欠条、POS单、《鄢陵县国家级中医药康养示范区康养项目入住协议书》等证实,其均因信任刘家军,购买了刘家军推荐的上述产品、项目等,之后,刘家军不能继续返利或不能履行上述项目。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徐某某提供的名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实,徐某某系承懿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系承懿公司业务人员,该公司老板是刘家军,刘家军向老年人推销上述产品、项目,其二人也按照刘家军要求进行推销,收取的钱款均交给了刘家军或其妻子张某某。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刘家军处工作,刘家军向老年人推销旅居项目,其带队去过天目湖和临安,其他地方是否真实存在其不清楚。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刘家军处工作,负责带队出去旅游,公司挂着黎新国旅上海宝山分公司和承懿公司两块牌子,其后来得知黎新国旅上海宝山分公司是假的。
5.证人朱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上海黎新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尚未授权刘家军开展经营活动,后得知刘家军已在一二八纪念路967弄27号12楼挂了黎新国旅宝山分公司的牌子,要求刘家军拆除。
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河南鄢陵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其和承懿公司刘家军签了合同,并提供给刘家军盖章的空白《鄢陵县国家级中医药康养示范区康养项目入住协议书》,之后刘家军没有带来客户,也没有付过款。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本区一二八纪念路967弄27号12楼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刘家军处扣押话术单、公章、客户名单、手机、POS机等涉案物品。
8.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账户明细、POS机明细证实,被告人刘家军收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及资金去向。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出具的名单、记录等证实,民警电话联系刘家军所称其海南旅游联系的北京松友国际李某某,对方称确有自称承懿公司张总和其联系过,但只是咨询,未签订过合同;无锡公安机关尚在侦查瑞年国际案件,经查,本案涉及瑞年国际的报案人中仅有吴某某5万元、邓某某2万元、朱某某3万元、边某某3万元有名单、记录,无其余报案人员情况。
10.承懿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该公司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通河新村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家军于2019年3月15日投案。
12.被告人刘家军辩解其有能力履行上述项目,不是诈骗,又称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兑付瑞年国际返利。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家军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卷宗六册。
3.相关法律条文。 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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