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家红,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家红于2018年12月2日14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镇**村**园其父被害人刘某甲(男,殁年70岁)的自建房内,因琐事对刘某甲产生不满,遂持菜刀对刘某甲头部多次砍击,造成刘某甲颅骨粉碎性骨折,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12月5日,刘家红被亲属通知返回案发现场,并在他人报警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菜刀等物证,证人刘某乙、高某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家红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红实施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家红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鹏
代理检察员:马 震
代理检察员:张 洋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家红现羁押于北京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5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菜刀等物品,暂存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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