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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富贵盗窃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刘富贵,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富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富贵于2018年11月24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张某甲出租屋,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2、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3月29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贺某某出租屋,盗走被害人贺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1490元及一条金项链(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3、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4月7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欧某甲、王某甲等人出租屋,盗走被害人欧某甲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金首饰(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4、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4月16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张某甲、徐某甲等人出租屋,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存放在出租屋内的一部中国移动M631手机(价值人民币385元)及被害人徐某甲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5、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5月10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张某乙出租屋,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6、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5月31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苏某甲住家,因未搜寻到财物,后逃离现场。

7、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9月19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胡某某出租屋,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及金首饰(无法估价)及盗走被害人廖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金首饰(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富贵随后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古某某出租屋,盗走被害人古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3400元及被害人赖某乙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8、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9月27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赖某丙出租屋,盗走被害人赖某丙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9、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郭某某出租屋,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6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10、被告人刘富贵于2019年5月20日中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丁、田某某出租屋,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11、被告人刘富贵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陈某乙出租屋,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及被害人艾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现金人民币22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富贵随后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易某某、高某某出租屋,盗走被害人易某某、高某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2条金项链、3枚金戒指、2条手链、2对金耳钉及8颗金珠(价值人民币40513.5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部分金首饰被销售给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富贵入户盗窃作案11宗,盗得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58068.5元;其中1宗盗窃未遂。

被告人刘富贵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贺某某、徐某甲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富贵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富贵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富贵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富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富贵部分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9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刘富贵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白色世纪风二轮摩托车1辆暂扣潮州市公安局凤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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