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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寒松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85号 

被告人刘寒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寒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寒松步行途经惠州市惠城区**村**期北门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门口时,随手拉开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粤L2****白色魏派VV7小车,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中控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9600元盗走。同年8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城区**街道一出租屋将被告人刘寒松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寒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刘寒松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寒松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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