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小丽,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肖某某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被告人刘小丽,刘小丽使用虚构的身份“刘倩”与肖某某线下见面,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保持交往至2020年3月;在交往期间,被告人刘小丽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虚构“继父摔伤治病”、“办理继父丧事”、“为弟弟缴纳学费” “经营服装店”等多种用钱事由向肖某某索要钱款,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给付的方式先后共向刘小丽给付20余万元。被告人刘小丽辩解称从肖某某处索要的钱款金额只有微信转帐记录的人民币17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微信支付记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丽以恋爱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丽归案后如实述供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丽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小丽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昭武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小丽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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