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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小义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222号 

被告人刘小义,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05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刘小义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刘小义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聚英路18号佳盛百货门市,趁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OPPO A57手机。后刘小义将盗窃的手机丢弃。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刘小义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港莲广场A馆1F-24-1魅依阁门市,趁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雷某某的一部vivo Y97手机。后刘小义将盗窃的手机贩卖给游摊。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刘小义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聚英路22号马记牛肉餐馆,趁他人不注意之机,盗走店内前台抽屉内的180元现金。

2019年8月4日,经公安机关核实,明确被告人刘小义系前述案件的作案人,因刘小义当时正在服刑,故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刘小义前罪刑满释放后便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刘小义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小义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小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对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1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刘小义现被取保候审,其姐姐刘某某电话:1335034****;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份;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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