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刘小佩,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栋**房。被告人刘小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小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捕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小佩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刘小佩、张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商量后至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欧尚超市内,以丢钱包并引起被害人江某某的注意,再提出分配钱包内的财物的方式,先将被害人江某某骗至欧尚超市的三千粉牛肉米粉店,让被害人将其手机、银行卡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放进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小包内,然后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之际,采取调包的手段,窃得该包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刘小佩、张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298号中信银行ATM机上窃得被害人江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小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小佩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佩、张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小佩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佩属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并扣减已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刘小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小佩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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