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乡**村**组**号**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大祥区松坡中学附近马路自己的湘******白色吉利小车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8月11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祥区步月桥附近马路自己的湘******白色吉利小车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及其朋友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8月18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祥区步月桥附近马路自己的湘******白色吉利小车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尿检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检察官助理:周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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