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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小勇抢劫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小勇,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刘小勇曾因犯绑架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5月1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3月16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小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小勇,听取了被告人刘小勇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小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小勇以“租房”为名让被害人陈某甲带其至昆山市**镇**路**小区**栋**室看房,后被告人刘小勇在房内采用勒脖子、用刀划、言语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陈某甲实施抢劫,劫得被害人陈某甲手机1部,并强迫被害人陈某甲解锁手机,从被害人陈某甲手机微信账户内转走人民币29920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刘小勇造成被害人陈某甲轻伤。

被告人刘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衣服等(均为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资料等;

3.证人陈某乙、顾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小勇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

7.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小勇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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