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小华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07号 

被告人刘小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小华在重庆市南岸区福民路38号附40号“富足源”足浴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nova7se手机盗走,后在渝北区加州附近销赃给游摊获赃款人民币400元并挥霍一空。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60元。

2020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小华在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许万选口腔诊所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华为Mate20Pro手机盗走,后在南岸区南坪附近销赃给游摊获赃款人民币350元并挥霍一空。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

2020年8月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中区抓获刘小华。归案后,被告人刘小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质量保证单》、《账单详情页》、《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小华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视频(截图)观看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情况下,又两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760元和1900元的手机各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小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小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小华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四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