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小双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刘小双(绰号“双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被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小双因缺钱用,伙同彭某甲、龙某某多次在重庆市大足区范围内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盗窃二轮电瓶车。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刘小双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6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411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彭某甲(另案处理,下同)来到大足区商贸中心永辉超市外停车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彭某甲来到大足区香国公园帝师桥附近,将被害人彭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喜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内的8个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彭某甲来到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街道车城大道18号附31号马路对面的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内的5个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50元。

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来到大足区龙岗街道“竹林花园”小区8栋单元楼楼下,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金灰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人民币1300元。

5.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足区龙岗街道石油家属院一单元楼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百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33元。

6.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足区棠香街道“蓝湖星空”5号楼底楼坝子,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猪肝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7元。

7.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足区龙岗街道累丰还房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赛鸽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37元。

8.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足区龙岗街道“贵和苑”小区大门附近,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922元。

9.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足区棠香街道佳华医院对面巷子内一空坝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枣红色民鑫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67元。

10.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足区龙岗街道“帝豪名都”小区附近“润泰乌鱼庄”旁停车位处,将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百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33元。

11.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小双伙同龙某某来到大足区二环南路901号附2号水果超市门前摩托车停放处,将被害人唐某某、罗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和一辆枣红色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分别价值人民币2233元和1633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刘小双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视频侦查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小双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双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小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小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