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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小帅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刘小帅,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乡**组。因犯强奸罪,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小帅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院门口,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牌TDR9872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小帅趁被害人石某某、韩某某外出之际,使用置物架上的钥匙进入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被害人家中,窃取石某某、韩某某的南红黄金手串一串、黑色Ipad平板电脑一部、红色美图手持电话机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串价值人民币7939元,被盗平板电脑、手持电话机等价值共计人民币4080元。

被告人刘小帅于2020年2月7日被民警抓获,涉案物品均已起获,部分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制作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小帅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帅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腾

2020年5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刘小帅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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