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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小红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13号

被告人刘小红,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红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小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小红在本市通州区**楼下以7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孙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接到举报后在此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从刘小红身上起获一包白色可疑晶体,后民警对刘小红暂住地进行搜查时在其暂住地冰箱内起获四包白色可疑晶体和两包红色药片。经称量,从其手中起获的白色可疑晶体重量为0.84g,后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其住所**里**.15g白色可疑晶体和红色药片,后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63.99克,举报人孙某某筹资毒资所在地系本市海淀区西北旺派出所。

被告人刘小红于2019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毒品称量笔录、举报人向被告人约购冰毒的聊天记录等;2.被告人刘小红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红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红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小红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陈娟,联系电话:152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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