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马某某(微信号:MLM1809743****,昵称:丽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200元。
2、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手续费为由从被害人王某甲(微信号:xiang1585669****,昵称:柠某某)手中分4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900元。
3、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加盟费为由从被害人曹某某(微信号:b148302****)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298元。
4、2018年5月4日和5月5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材料费为由从被害人张某甲(微信号:y153869****)分6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1,598元。
5、2018年5月7日和5月9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和补交代理费为由从被害人杨某某(微信号:qing-91****)手中分3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1,598元。
6、2018年6月22日和6月25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购买原材料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乙(微信号:y12345678****)手中分2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680元。
7、2018年6月22日和6月25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王某乙(微信号:W-****)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3次骗取人民币900元。
8、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材料费为由从被害人岳某某(微信号:wxic-qpc8tiq461****)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4次骗取人民币750元。
9、2018年7月6日和7月12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和加盟费为由从被害人蒋某某(微信号:baishen****)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749元。
10、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加盟费为由从被害人朱某某(微信号:WXid-zvfa8nkq50****,昵称:睿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500元。
11、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号:fengfeng72447****)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900元。
12、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王某丙(微信号:wl160254****)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588元。
13、2018年8月22日和8月30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王某丁(微信号:m1367354****,昵称:无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680元。
14、2018年8月24和8月26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保证金为由从被害人胡某某(微信号:ff1234****)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3次骗取人民币900元。
15、2018年8月25日和8月27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材料费为由从被害人吕某某(微信号:lyx7907****,昵称:A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4次骗取人民币900元。
16、2018年8月23日和8月30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材料费为由从被害人陈某甲(微信号:cke1****,昵称:梦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400元。
17、2018年8月31日和9月2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钱办代理为由从被害人陆某某(微信号:zhuoqingyi****,昵称:陆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900元。
18、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施某某(wxid-1r82uekin3****)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900元。
19、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李某甲(微信号:mm1755180****)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900元。
20、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加盟费为由从被害人刘某丙(微信号:zxcvq****,昵称:来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3次骗取人民币1,598元。
21、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丙(微信号:HJ1551775****,昵称:君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298元。
22、2018年10月11日和10月12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钱办代理为由从被害人吴某甲(微信号:1i1586380****,昵称:我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680元。
23、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邹某某(微信号:xuan94****,昵称:A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3次骗取人民币2,186元。
2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孔某某(微信号:wxh31****,昵称:靓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398元。
25、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陈某乙(微信号:cxz76****)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4次骗取人民币6,180元。
26、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解某某(微信号:A1381089****,昵称:S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2次骗取人民币4,398元。
27、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吴某乙(微信号:w987654****,昵称:小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3次骗取人民币3,398元。
28、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微信号:LG1888866****,昵称:婷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500元。
29、2019年6月15 日和18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钱办代理为由从被害人康某某(微信号:KJ1212****,昵称:静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4次骗取人民币3,898元。
30、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押金为由从被害人韦某某(微信号:www188****,昵称:散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480元。
31、2019年8月15和16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钱办代理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丁(微信号:zyz****,昵称:小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4次骗取人民币4,398元。
32、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刘小雨通过微信发做手工的广告,虚构事实,以交材料费为由从被害人李某乙(微信号:Imy78652****,昵称:小某某)手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骗取人民币480元。
综上,被告人刘小雨累计诈骗被害人共计32人,诈骗人民币44,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小雨360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各1部;
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微信转帐截图等;
3.证人蒙某某、张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乙、解某某等32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小雨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腾讯公司出具的涉案微信号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累计诈骗被害人达32人,骗取人民币44,1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小雨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刘德峰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小雨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5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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