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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少南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刘少南,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号,现住地**。因犯诈骗罪,1994年4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该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少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少南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少南在本市武陵区**村的家中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乙和周某某,并收取100元现金。随后,二人在刘少南家中将毒品吸食。经检测,三人尿液中二乙酰吗啡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少南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少南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少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押常德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61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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