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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少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7798号 

  被告人刘少强(绰号“阿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2009年5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少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5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张某甲、张某乙(均已诉)合伙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石子山、瑞安市鲍田滨海大道边农田的农舍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刘少强及章某某、陈某某(均已诉)等人为赌场抽取头薪、望风、运桌椅等。赌场共开设10余天,期间共抽取头薪人民币2.2万余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刘少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鲍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少强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少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少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少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少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亮亮

检察官助理 苏婉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少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8897****);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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