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刘少忠,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暂住地为天津市河东区**小区**栋**门**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少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刘少忠在天津市河东区太阳城附近以26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两袋。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少忠在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轻轨站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一袋。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刘少忠在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轻轨站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冰毒一袋(重0.75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少忠抓获,并在其手持的钱包中发现三包毒品可疑物(共重0.49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其中一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另外两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刘少忠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监控录像;
7、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少忠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少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少忠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双龙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少忠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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