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岩,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2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沈显鹏,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号**门)。2019年2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牟蕴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2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雨,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7********,汉族,高中文化,肇东市**街**宾馆经营者,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小区**号商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2020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22日以被告人刘岩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显鹏、牟蕴哲、杜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岩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沈显鹏、杜雨等人明知是藏毒包裹而予以领取持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岩以每克210元的价格向闫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闫利向刘岩支付毒资人民币4.2万元。2019年12月7日,刘岩从云南省昆明市使用圆通快递将藏有冰毒的包裹邮寄至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采油*厂**号楼,快递单号:YT42653******。同年12月14日,闫某在大庆市大同区采油**厂**号楼**单元**室快递集散点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查,快递包裹内有冰毒49包,净重719.58克,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2. 2020年4月,被告人刘岩向被告人沈显鹏贩卖甲基苯丙胺,沈显鹏支付给刘岩毒资人民币1.9万元。2020年4月9日,刘岩在云南省昆明市使用圆通快递将藏有冰毒的包裹邮寄至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超市,快递单号:YT44465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沈显鹏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超市领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查,快递包裹内有冰毒8包,净重208.03克,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3.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刘岩向被告人牟蕴哲、杜雨贩卖甲基苯丙胺。2020年4月10日,刘岩在云南省昆明市使用韵达快递将藏有冰毒的包裹邮寄至黑龙江省肇东市**道街**宾馆,快递单号:3103305******。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杜雨在肇东市**小区附近韵达快递网点领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查,快递包裹内有冰毒7包,净重99.93克,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4. 2020年4月,被告人刘岩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杨某某支付给刘岩毒资1.6万元欲购买冰毒40克。2020年4月9日,刘岩在云南省昆明市使用圆通快递将藏有冰毒的包裹邮寄至黑龙江省肇东市**楼**单元**楼,快递单号:YT444654******。2020年4月13日,杨某某在肇东市**道街南头**对面的圆通快递公司领取了上述藏毒包裹。
5.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刘岩在云南昆明市使用韵达快递将两个藏有冰毒的包裹分别邮寄至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超市及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快递单号分别为310330******和310330******,2020年4月17日此二个快递包裹到达目的地,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大庆市龙凤区**路**韵达快递网点及肇东市**街**小区**号楼**室快递超市将上述两个快递包裹提取、扣押。经检查,在邮包内分别查获毒品63.35克和237.38克,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岩在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搜出甲基苯丙胺2.55克。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沈显鹏在大庆市龙凤区**路**超市领取藏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牟蕴哲在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居住的肇东市**小区**号楼**门**室家中搜查出甲基苯丙胺7.51克。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杜雨在肇东市**小区附近的韵达快递网点领取藏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刘岩涉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370.82克; 被告人沈显鹏涉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为208.03克;被告人牟蕴哲涉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7.44克;被告人杜雨涉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9.93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 书证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快递详单照片,银行卡交易流水;3. 证人高某某、韩某、赵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刘岩、沈显鹏、牟蕴哲、杜雨的供述与辩解;闫利、杨继伟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等;7.视听资料刘岩邮寄毒品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显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岩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显鹏、牟蕴哲、杜雨明知是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而领取,其均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岩与闫利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牟蕴哲与杜雨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沈显鹏、牟蕴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显鹏、牟蕴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之罪,系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显鹏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杰
检察员:周 伟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1. 被告人刘岩、沈显鹏、牟蕴哲、杜雨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
2. 卷宗四册、光盘四十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