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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岸群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刘岸群,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组。200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岸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岸群,听取了被告人刘岸群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岸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岸群至长沙市雨花区**路民政学院**培训楼**办公室,趁该办公室内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办公室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899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

2、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刘岸群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宿舍**栋**寝室门外,用肩膀把房门撞开后,在该房内盗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寝室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461元的银色RedmiBook14增强版笔记本电脑以及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寝室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366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

上述被盗电脑均未被追回,总价值为人民币10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岸群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关于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岸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岸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岸群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岸群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岸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岸群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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