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峻峰贩卖毒品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刘峻峰,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楼**单元**。因吸毒于2016年9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因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16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峻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吸毒人员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峻峰购买毒品,刘峻峰答应后,邹某某通过微信向刘峻峰转账1500元,两小时后刘峻峰坐车到进贤县文港镇文港大道附近将约0.7克的“冰毒”和5粒“麻古”交给邹某某,自己留下1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供自己吸食。2019年10月26日23时左右,吸毒人员徐某某电话联系邹某某表示想要吸食毒品,并在进贤县文港镇家中向邹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2019年10月27日凌晨0点左右,邹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刘峻峰购买毒品,并向刘峻峰转账500元购买了一袋“冰毒”和4粒“麻古”,刘峻峰将邹某某、徐某某接到自己南昌市东湖区**路的家中,三人一同在刘峻峰家中吸食毒品。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峻峰被民警从南昌市拘留所接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峻峰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峻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峻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峻峰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其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祝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峻峰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