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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嵩嵩盗窃、诈骗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嵩嵩,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段**路**号**室。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嵩嵩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嵩嵩利用与被害人杜某某共同居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青龙湾小区5 栋**单元**号房的便利,获取杜某某身份信息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支付信息,将杜某某上述账户及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中现金人民币197857.19元盗走。

2、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刘嵩嵩以在天津市投资炒房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30000余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嵩嵩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嵩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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