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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川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川,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7********,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川伙同张某某(在逃)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283号“有盐有味”餐厅门口。采用张某某撬锁,刘川放风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威信牌电瓶车盗走。随后二人将所盗的电瓶车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刘川分得赃款630元后将赃款耗尽。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582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川被民警在家中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视频监控截图、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川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川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川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刘川现被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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