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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川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川,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2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川在本区梁山街道趁他人未对停放路旁的二轮电动车上锁之机,通过推拉试探骑走的方式先后将周某某等人的电动二轮车3辆盗走, 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74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川在本区梁山街道白堰巷公共厕所旁,将周某某停放此处的 “玉骑铃”牌二轮电动车1辆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阙发阳。

2.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刘川在本区梁山街道人民西路三峡风“华莱士”餐饮店附近,将陈某某停放此处的“伊耐克”牌二轮电动车1辆盗走并遗弃在本区梁山街道“莱斯”网吧门口。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912元。

3.2019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刘川在本区梁山街道名豪下广场“红蜻蜓”门市外,将伍某某停放此处的 “欧度”牌二轮电动车1辆盗走,后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售给邓忠国。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3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川在本区梁山街道“加勒比网咖”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阙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武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川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指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川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川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川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检察官助理:黄  聪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川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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