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1211号
被告人刘帅卫,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2019年07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帅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孙某某注册成立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2014年5月**公司**变更为被告人刘帅卫。后刘帅卫任命盛某某(已判)为公司**负责**。同年6月,**公司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散发传单,宣传投资济源市**公司项目,承诺给予客户月息1.2%-1.6%的高额利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公司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后,一部分集资参与人缴纳现金给盛某某,盛某某再交给刘帅卫,另一部分集资参与人通过**公司POS机刷卡的方式交付投资款,POS机凭条显示收款方为**公司,实际则进入刘帅卫账号为621700381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案发前卡内资金已被取空。
经鉴定,截至2014年11月,**公司先后非法吸收祝某某、王某某等24人次共计1,160,000元,已退还客户63,935元,实际损失1,096,065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刘帅卫在河南省尹川县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帅卫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3.扣押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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