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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帅合同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帅,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4日、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9日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刘帅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辽宁省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刘帅逃至哈尔滨市,使用假名“吴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路成立哈尔滨**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成立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二公司成立后经营范围均为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等。期间被告人刘帅以方便公司经营为由指使公司员工何某某使用自己身份为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并一直由刘帅支配使用。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帅虚构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已获得苹果、华为手机销售代理商资格的事实,以公司经营、销售手机需要资金投入为由向被害人郝某某、温某某、范某某、孙某某、闫某某、陈某某骗取钱款,赃款小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购买手机及冰雪大世界门票,其他钱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等个人消费。

经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范某某给何某某转款金额为人民币3,700,000元,何某某给范某某转款金额为人民币2,110,000元,差额为人民币1,590,000.00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郝某某、温某某给何某某转款金额为人民币4,841,413元,何某某给郝某某、温某某转款金额为人民币4,001,230元,差额为人民币840,183元;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闫某某通过何某某向刘帅转款金额为人民币1,149,951元,刘帅通过何某某、陈某某向闫某某转款金额为人民币209,218.66元,差额为人民币943,910.10元;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刘帅向于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购买手机花费金额人民币678,395.00元,向初某某购买冰雪大世界门票花费金额为人民币168,510.00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帅使用假名“吴某某”,虚构已取得苹果、华为手机代理商资格,以经营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范某某人民币1,590,000.00元。

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帅使用假名“吴某某”,虚构已取得苹果、华为手机代理商资格,以经营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温某某人民币840,183.00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帅使用假名“吴某某”,虚构已取得苹果、华为手机代理商资格,以经营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943,910.1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刘帅使用假名“吴某某”,虚构已取得苹果、华为手机代理商资格,以经营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94,675.96元。

综上,被告人刘帅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范某某、郝某某、温某某、闫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968,769.06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帅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康平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哈尔滨**广告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帅、楚某某、初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闫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帅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重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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