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05号
被告人刘帅,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于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帅于2020年5月2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茂府南侧广渠路辅路过街天桥下,窃取被害人董某某(女,32岁,吉林省人)放置在双肩包内的苹果牌iPhone11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60元。
被告人刘帅被当场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帅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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