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刘帅,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号。被告人刘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帅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帅,听取了被告人刘帅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刘帅经事先预谋,采取隐瞒已婚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方式,先后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共计人民币14余万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4日以来,被告人刘帅在陌陌交友软件上结识陈某甲,隐瞒真实姓名及已婚事实,化名“刘某某”并冒充工程承包商与陈某甲交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帅编造工资周转不开、腿受伤等理由分多次骗取陈某甲12余万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
2、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帅冒充交通部第二工程局工作人员,以与陈某乙共同承包工程为由,骗取陈某乙人民币25500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
被告人刘帅被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帅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尚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帅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