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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帅诈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帅,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帅涉嫌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刘帅无证驾驶蒙K**号奥迪轿车(车主、投保人均为**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国道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刘帅明知其不具备理赔条件,为非法获取理赔款,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公司提供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骗取该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8769元。

2、2019年7月底,被告人刘帅利用准旗人牛某甲急需用钱,谎称其可以以牛某甲女儿牛某乙的名义办理10万元贷款,但需要以牛某乙购买一辆路虎车的名义申请贷款,所有贷款事项都由其办理,牛某乙只需要按其提供的车辆及贷款信息回复贷款公司。后刘帅以一辆路虎车(实际车号为蒙K**号)作为抵押,以牛某乙的名义向**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期间,刘帅在该贷款公司APP上传了抵押车辆登记证书及申请相关贷款资料,并伪造了车辆过户到牛某乙名下并抵押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照片。**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刘帅提供的虚假车辆登记证照片后,于2019年7月29日将247000元贷款发放到作为中间人的刘帅账户内。刘帅收到上述贷款后,向牛某甲谎称贷款还未发放,先以个人借款名义支付牛某甲5万元,其余款项归还其之前债务或用作他用。

另查明,该案用作抵押的路虎车登记所有人为孟某某,系被告人刘帅于2019年7月初为给孟某某办理贷款联系购买,并由刘帅联系,以该路虎车为抵押,以孟某某名义同时向**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二手车)和内蒙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两家贷款公司申请贷款472430元,且“**二手车”已于2019年7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孟某某名义从二家贷款公司所申请获批的贷款除部分支付购车款,其余款项均打给刘帅,而该车辆一直由刘帅实际控制,后孟某某报案至东胜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帅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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