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帮伟,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街**号**栋**单元**楼**号。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帮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刘帮伟在本市武侯区高升桥“**”二楼,称被害人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银色iPhone X手机盗走并销赃。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刘帮伟在本市武侯区董家湾正街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帮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帮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帮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帮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帮伟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刘帮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附:
1.被告人刘帮伟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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