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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常冉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常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4********,汉族,大学本科,万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现住万宁市**镇**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常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常冉与被害人侯某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刘常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发送虚假装修视频等手段骗其房子已装修,实际上未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侯某某装修款、家具款等费用共计90009元人民币。

2.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常冉与被害人邱某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刘常冉通过发送虚假装修视频、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邱某某装修款、家具款等费用共计72294元人民币。

3.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常冉与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夫妇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刘常冉通过虚构事实、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夫妇装修款、家具款等费用共计83291元人民币。

4.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常冉与被害人孙某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刘常冉通过发送虚假装修视频、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装修款、家具款等费用共计83066.06元人民币。

5.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常冉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刘常冉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韩某某装修款、家具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5000元人民币。

6.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常冉与被害人常某甲口头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刘常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常某甲装修款、家具款等费用共计57446元人民币。

7.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常冉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刘常冉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支付装修款、家具款等费用共计8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侯某某、邱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提供的装修合同、收据及转账记录、被害人常某甲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收据、证人黄某某、唐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黄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常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韩某某、侯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常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常冉的供述与辩解;

6.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害人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虚假视频、被害人韩某某、孙某某、邱某某的相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常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常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部分履行合同和以其他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569106.06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常冉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公诉案件量刑表》1份。

7.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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