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刘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公寓**号楼**门**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开发区**花园**号楼**-**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刘平在本市河西区墨江道**里**号底商附近,以从身后勒颈方式将路过的王某某控制住,通过言语威胁,抢劫王某某一部黑色华为NOVA手机、现金人民币60余元及银行卡、王某某身份证等物品。民警经工作,于当日将被告人刘平抓获。
经鉴定,王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平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等笔录;
7.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康蕊
检察官:王 强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平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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