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刘平海,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住鲁甸县**镇**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平海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9时46分许,被告人刘平海伙同胡某某(已判决)在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华联超市旁一杂货店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年龄2岁5个月)脖子上佩戴的黄金貔貅挂坠抢走。经鉴定,被抢黄金挂坠价值人民币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平海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平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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