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刘平涛(绰号“胖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街道**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轩皮”),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郴州市**路**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彪杆”),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桂阳县**街道**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平涛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日至5日,被告人刘平涛分别在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大门附近、桂阳县**路“**食府”3次贩卖毒品给欧某某;在桂阳县**酒店门口1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某。
二、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桂阳县“**•****KTV”**包厢容留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欧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
三、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保管和使用的湘LB****黑色大众车里容留欧某某、刘某某、刘平涛吸食毒品“K粉”。2019年10月4日晚、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保管和使用的湘LB****黑色大众车里容留欧某某吸食毒品“K粉”。
被告人刘平涛、曾某某、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消费单据;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欧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平涛、曾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平涛、曾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涛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雷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平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平涛、曾某某、雷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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