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刘平,男, 1990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居民身份证号:420117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2015年11月4日因盗窃罪被新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000元,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平到新洲区**街**村**组**号,采用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家中,盗取现金12000余元后溜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银行流水、判决书、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汪某某证言;4、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建翔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平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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