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刘广,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广在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简易路路口,因争夺抢夺金饰的地盘与被害人夏某甲发生冲突。期间,刘广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刀具捅刺夏某甲胸腹部、双上肢,致夏某甲死亡。经鉴定,夏某甲系被他人以单刃刺器刺伤胸腹部及双上肢致右肱动脉完全离断、右肱静脉大部分离断、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广在深圳市龙华区樟坑径下围工业园OK理发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火化证明复印件、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协查通报、前科情况查询、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艾某某、夏某乙、胡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广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对案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涛
检察官助理:闵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广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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