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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广杰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刘广杰,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3********,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系津南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挂职津南区**镇**村第一书记,中共党员(已开除党籍)。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广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刘广杰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于某某并建立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于某某因不堪忍受被告人刘广杰言语上的侮辱而与其断绝联系。2013年7、8月间,被告人刘广杰获取于某某丈夫杨某某手机号码并以短信形式向于某某发送,后又拍摄于某某裸照、视频,以公开裸照和向其丈夫告发二人情人关系为由威胁于某某继续交往。期间,被告人刘广杰以辱骂、殴打、虐待、侮辱等方式,逼迫于某某用筷子或烟头烫伤阴部、穿戴“贞洁裤”,对其施以肉体折磨、精神压制,并让其随时报告行踪,掌握去向。于某某不堪忍受,于2016年、2017年间两次吞食药物自杀并被送医抢救。在此期间,被告人刘广杰将自身原因导致的离婚归咎于于某某,要求其“经济补偿”,并设定所谓“任务”,要求其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于某某怯于被告人刘广杰的恐吓、威胁,被迫与被告人刘广杰虚与委蛇并按其要求支付钱款。仅在2017年至2018年4月间,于某某以微信和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通过被告人刘广杰情人吕某某或者直接给刘广杰本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5420元。期间,因于某某大量挪用其经营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金支付给被告人刘广杰,导致该企业经营陷入困难,无法及时完成被告人刘广杰向其下达的所谓“任务”,被告人刘广杰遂以情人吕某某名义于2016年、2017年两次与于某某经营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其贷款200万元,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期间,于某某稍有不从或者付款不及时,便遭被告人刘广杰要挟、殴打。后于某某因不堪忍受侮辱,于2018年4月14日将此事告知其丈夫杨某某。

2018年5月20日,被害人于某某报警。被告人刘广杰得知后,为躲避法律追究,其对手机信息、聊天记录、照片进行删除或格式化技术处理,妄图销毁证据。后又通过朋友向于某某、杨某某夫妇求情,又书写了“和解协议书”、“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欲私下解决,均遭拒绝。后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主体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广杰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散发她人裸照、揭发隐私为手段,敲诈她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杜海峰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广杰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3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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