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刘广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9********,天津市人,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号;现住址:无固定住所。2018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广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广生趁自己工作的天津市津南区**镇**汽车服务连锁店内员工休息之际,将该店放置在前台下方储物格内的“新宝塔”保险柜盗走,后将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4200元,并将部分现金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刘广生于2019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刘广生对于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广生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广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广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广生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电子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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