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刘庆凯,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村。2011年4月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2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庆凯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庆凯因生活拮据,遂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其至宁海县西店镇铁江路优卡甜心店门口时,见被害人谌某某的上衣左边口袋内手机外露,故一路尾随至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北路20号沙县小吃门口,趁谌某某不注意之际,采用扒窃的方式,盗走谌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翠绿色华为畅享10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274元,未追回)和一部粉红色VIVO Y66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未追回)。事后,被告人刘庆凯将VIV0 Y66手机丢弃,华为畅享10Plus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回收二手手机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网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庆凯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庆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庆凯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庆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庆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庆凯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