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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庆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庆春(绰号“老刘”),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57********,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室。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庆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庆春1998年开始修炼邪教“法轮功”。2008年1月24日,刘庆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29日,刘庆春因传播“法轮功”扰乱社会秩序,被蒙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刘庆春多次去到蒙山县**镇**村**组,向该村村民黄某某、陆某某等人宣扬“法轮功”,并发放资料,煽动村民学习“法轮功”资料。2020年4月24日,陆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了一本疑似“法轮功”书籍。同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庆春位于蒙山县**镇**村**组**号**室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李某某照片一张、《转法轮》书籍一本、《洪吟》书籍一本。同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刘庆春上述房屋内查获《转法轮》(卷二)书籍一本,《理性》文章一篇。经鉴定,上述资料均属于“法轮功”邪教组织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检察官助理:胡家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刘庆春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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