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95号
被告人刘庆,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犯抢夺罪,2000年2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处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160号附18号汉堡门市吧台上,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4手机,销赃获款500元。
2.2020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刘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首创立方正大门口盗得被害人赵某某白色晶鹰两轮摩托车一辆,销赃获款5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0元。
3.2020年7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聚金万家苑大门口,盗得被害人何某某黑色瑞速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庆在销赃时被被害人何浓发现并扭获后报警,民警将刘庆带回派出所审查。刘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二次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瑞速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一辆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庆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
6.现场辩论、提取、扣押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庆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勇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刘庆现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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