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应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里**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应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应奇于2020年5月至8月间,在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杨津庄镇、别山镇、下窝头镇等地多次盗窃作案。其中:
于2020年5月6日凌晨1时许,在蓟州区上仓镇梁庄子村津围公路西侧一院内,盗窃双轮小推车一辆。
于2020年5月份,在蓟州区上仓镇梁庄村车场内,盗窃一辆六轮农用车电瓶一块。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认定价格226元。
于2020年5月份,在蓟州区杨津庄镇杨津庄村西大埝旁的木材厂内,盗窃木板一块。
于2020年8月12日早6时许,在蓟州区别山镇中昌路东起亚4S店(已倒闭)门口,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长安铃木北斗星汽车盗走。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汽车认定价格1700元。
于2020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在蓟州区下窝头镇程子口村**门外,盗窃两件雪花啤酒和三件大窑饮料。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认定价格141元。
以上除木板外其余赃物已全部收缴发还失主。被告人刘应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应奇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应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应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应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应奇多次作案,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应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应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延印
检察官助理:肖智敏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应奇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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