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延峰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延峰,小名刘峰,别名大刘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捕前住该处。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叁佰元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处罚;2008年6月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9月10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3月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延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6日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9年1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甲与赵某某、蒋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汽车站北侧“**店”吃饭并饮酒,后赵某某驾驶鲁A****开瑞牌小型客车载刘某甲、蒋某某回**街道办事处**村。途中遇同向行驶的被告人刘延峰酒后驾驶的鲁A****长安面包车。刘延峰超车未果,遂跟行赵某某等人至**村东西大街刘某乙住宅附近。双方停车后刘延峰与赵某某因行车纠纷发生言语冲突,刘某甲下车拍打刘延峰车辆,刘延峰用双手使劲将其推倒在地,赵某某上前劝阻并与刘延峰相互拉扯。期间,刘某甲自行爬起,刘延峰的手越过赵某某击打刘某甲,致使刘某甲倒地。后刘延峰用手扇了倒在地上的刘某甲的左侧脸部两巴掌,又用脚踩其腹部,脚踢其头部。刘延峰拨打电话报警,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刘某甲已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符合摔跌左枕部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刘延峰与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延峰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延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28

附:

    1.被告人刘延峰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